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成一家之言是什么书(一家之言的言)

原文标题:一家之言著作权,不是视觉中国这么用滴

这篇文章知识点为您总结归纳如下:一家之言的言、一家之言指的是什么书

欢迎关注「中华商标杂志」,和我们一起分享专业知识

4月10日,人类第一次拍到的黑洞照片让整个中国媒体圈进入了一场盛宴,不但科普界高高兴兴的赶了一波热度,各个品牌也玩的很开心。但是好景不长,突然有消息说,这张照片的版权属于视觉中国,使用会有风险。各路媒体瞬间想起了这家公司的累累战功,一时颇为惶恐。然而马上大家却又开始愤怒了:原来那些来路不清的图片也就罢了,这黑洞照片全世界都知道是各国科学家努力的成果,原图发在网上任人下载使用,怎么版权又落你手上了?

随后,共青团中央发现五星红旗和国徽也在视觉中国的版权库里,于是直接在微博上提出了质问;很多刚拿黑洞照片做了营销的品牌赫然发现包含自己商标的照片也在这个包罗万象的版权库中。视觉中国用这版权库挣了不少钱,不知道收录图片的时候通知权利人没有。最有趣的是库里居然还出现了迪士尼人物的照片,笔者很想知道视觉中国有没有去跟这位知识产权大魔王切磋一二。

视觉中国倒是很快就给出了回应,说自己是著作权代理,版权还在人家原作者手里。可他们的客服面对各个媒体略带恶意的钓鱼式咨询时,大大方方的声称,商业使用是要给视觉中国付费的,还被人留了很多证据。至于这位“著作权代理”拿了钱会不会给人家著作权人送去,那就没人知道了。可能有些著作权人都不知道自己被他们给代理了吧?

作为知识产权界的一大“巨头”,视觉中国大大推进了著作权法的普及程度,跟那些绞尽脑汁去支持《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实施的“维权人士”一样,也算是为建设法制社会做了点贡献。然而跟那些个散兵游勇不同,这家大企业是堂堂的上市公司,它没想到这重复了无数次的常规操作会招来如此大的事端,公司股价可能会受到毁灭性打击。只能说他们挖掘出这个盈利模式的时候,结局就已经注定了。

视觉中国的做法在知识产权界并不新鲜被称为“流氓”或者“蟑螂”。简单说就是利用非正当手段大量获取知识产权,再去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创新和商誉,却不大可能从制度层面去甄别申请人的真实目的,也算是非常不得已了。

可叹的是,视觉中国在利用著作权谋利的时候,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许多商标违法的危险。首先,他们试图将“视觉中国”字样申请为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依法驳回之后,依然大张旗鼓的使用含“中国”的名称作为企业简称和标志,并且进行了具有商标性质的使用。经查,该企业并不是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这种使用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其次,他们把以各个品牌商标为主体的照片纳入自己的版权库里,还用这些照片去收费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希望他们在已经开始的整改中对这方面也有所注意吧。

当然,著作权不是视觉中国这么用的!著作权可以是版权流氓赚钱的工具,但也是制约商标流氓的利器。

众所周知,商标是分类别保护的,商标“流氓”最常见的手法之一就是在别的类别去注册商标。曾经有人把第33类(酒)的很多著名商标都拿到第1类(工业化学品)去注册了一遍,再去行敲诈勒索之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商标权人面对这种情况只能寻求《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驰名商标”制度去获得保护,而《商标法》第十四条给驰名商标设置了比较高的门槛,大部分中小企业基本上无法适用。

有些企业为了扩大保护范围,不得不在申请注册时就一次申请了45个类别的商标,实际上这种做法保护力度也非常有限。每个商标类别的内部也有多达几十个种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群组,一次商标申请只能选择其中十个,根本不可能达到全部覆盖的效果,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全方位保护不但成本极高,还面临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可被申请撤销”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在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案件中,著作权都可以作为不受商标类别限制的“在先权利”进行使用,非常简便。《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和有可能成为商标的姓名、肖像、商号、域名、著作权等。而著作权是其中最复杂的,实务中包括作品的名称或者别名、作品中独创的人名地名及特殊词汇、音乐作品中的旋律、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书法作品等。

不过,有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建议商标申请人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必须同时申请版权登记证书,这种做法有待商榷。

在我国,商标和发明专利要经过主管机关的在先权利冲突审查,而且颇为严格。但是著作权不同,去行政机关进行版权登记并不是必需,也不会受到在先权利审查,只是备案性质。因此,著作权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都是一样的情形)。形式审查就是书式完备即可发证的意思。版权登记证上面有两个日期,一个是创作完成日期,一个是版权登记日期。创作完成日期是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的,版权局基本不进行审查。

商标主管机关认定商标争议证据时,“在先”属性至关重要。如前文所述,著作权取得的真正时间只能通过完成创作的相关证据判断,版权登记证上的创作完成时间不能成为决定性证据。直白点说,版权登记证其实可有可无。

并且,这种保护方式明显只适用于经过设计,原创性较强的图形属性商标,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不适合。虽然文字商标也能以“书法作品”名义获得版权登记证书,但这种做法的本质与版权流氓相去不远,真到司法诉讼中只会起到反作用。

最后,以前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需要增加著作权登记的名义让商标申请人多交费用,远远高于商标注册申请规费。事实上,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可以轻易查到,对一件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收费只需300元人民币,与商标注册费用一致。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赞(0)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成一家之言是什么书(一家之言的言)》
文章链接:https://www.weilinceramic.com/23289.html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仅用于知识分享。如有侵权联系我们立删!

商标注册代理_商标代理公司_注册商标机构_商标查询商标申请服务

联系我们18707752343